(2014)钟法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李建军申请执行刘航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刘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军。被执行人:刘航。本院在执行李建军申请执行刘航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钟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航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钟法执字第1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冯 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 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