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刑终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道强贩卖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道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刑终字第0004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道强,男,1987年4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阜南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母金峰,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道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00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道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扣押在案的21.17克冰毒、1.9克咖啡因、分装袋178个、吸壶5个、吸管2包、玻璃壶19个予以没收。被告人张道强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道强犯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0036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廷 华代理审判员 李 志 军代理审判员 郭 连 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林(代)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