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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固始县国营农场与余海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始县国营农场,余海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固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固始县国营农场。住所地:固始县蓼城街道办事处王审知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张海洲,代场长。被告余海科,男,1954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固始县国营农场与被告余海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固始县国营农场负担。审 判 长  喻国俊审 判 员  胡丽娜人民陪审员  李守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未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