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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电法博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李某强与刘某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强,刘X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博民初字第98号原告李X强,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刘X兰,女,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强诉被告刘X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X强负担。审判员  杨迪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