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协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赵美茹与尚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茹,尚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协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赵美茹。被告:尚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根,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赵美茹诉被告尚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名称“尚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原告提交的证据衡水尚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企业名称不一致,诉状与所依据的诉求对象不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美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舒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