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榕刑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郑官乐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官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496号罪犯郑官乐,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8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官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046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榕刑执字第36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2年11月17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82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官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郑官乐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犯罪所得人民币10464元。本院认为,罪犯郑官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官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官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官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0464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