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4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海荣与雷金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荣,雷金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4119号原告李海荣,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被告雷金雪,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荣与被告雷金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海荣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维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