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邓新良与周宏祥、周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新良,周宏祥,周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邓新良。被执行人周宏祥。被执行人周维。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023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新良与被执行人周宏祥、周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周宏祥、周维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宏祥、周维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宏祥、周维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宏祥、周维银行存款12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基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