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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民终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月芬与浙江省义乌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月芬;浙江省义乌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民终字第16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月芬,经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雅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铁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省义乌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中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嘉骏。上诉人王月芬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月芬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月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月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80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王月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胡 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