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4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473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委托代理人谢鑫槟、林晓凤,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鑫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在2007年10月份经他人介绍认识交往,于2008年9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号:闽安婚结字第010807518号);于2009年7月31日生育一子王某乙。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存在四万元整的共同债务,为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父亲所借。由于结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在婚后,原告才渐渐发现被告性格较差、脾气火爆,动不动就对原告发脾气,不时与原告争吵,甚至殴打原告,致使原告生理和心理受到严重创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被告抚养,由被告自行承担全部抚养费用;被告向原告偿还婚内借款六万元整;被告平均承担其向原告父亲所借的共同债务四万元整;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原告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陈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其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王某甲的身份情况及其诉讼主体资格。3.被告家庭户籍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和被告的家庭成员情况。4.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结婚的事实情况。5.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和被告向原告父亲借款事实情况。6.保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自己承认欺骗和殴打原告的事实。7.原告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和被告分居后,长期在福州工作和生活的事实。8.盖竹村计划生育信息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和被告生育子女及采取节育措施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王某甲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采信条件,本院予以当庭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确认:2007年10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交往,2008年9月8日,原、被告到安溪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闽安婚结字第010807518号),于2009年7月31日生育婚生子王某乙。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安溪县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系经他人介绍相识,但经了解后办理婚姻登记,且婚后育有小孩,孩子尚小,尚需父母照顾。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婚姻是一个磨合、呵护、建设、更新的过程,双方应倍加珍惜,用心经营,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奉献,互相包容,不断磨合、适应,确实担当起家庭责任,在思想上、生活上、感情上、经济上真正联动起来,从而创造一个美好的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培忠代理审判员 陈进水人民陪审员 李文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裕鹏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