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刑二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犯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刑二终字第3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审理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讷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1、2014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徐××在讷河市西北街客运站北侧,推窗进入被害人费××租住的家中,盗窃人民币500元(本文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诺基亚E71手机一部。2014年5月6日上午,徐××再次砸窗户进入费××家中盗窃120元。赃款被其挥霍,手机被其丢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00元。2、2014年5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徐××到讷河市西北街烟草公司楼下,砸窗户进入被害人张××染烫工作室屋内,盗窃880元。2014年6月5日12时许,徐××破坏防护栅栏后再次砸窗户进入张××染烫工作室屋内,盗窃海蓉牌电脑主机一台、现金200元。赃款被其挥霍,电脑主机被其丢弃于客运站路北一女厕所粪池内,案发找回后侦查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315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徐××盗窃作案4起,盗窃款物价值5050元。被告人徐××于2014年6月6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1、被盗电脑主机照片,证实被盗物品情况。2、被告人指纹及足迹痕迹,证实系徐××所为。二、证人周××证言,证实:2014年6月4日23时30分,其在讷河市××网吧,看见小××(徐××)进来后去卫生间用水冲手上的伤口,他说是摔倒卡的。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费××陈述,证实2014年4月10日、5月6日,其家两次被盗,共丢失现金620元和诺基亚E71手机一部,其报警。2、被害人张××陈述,证实2014年5月10日、6月5日,其开染烫工作室两次被盗,共丢失现金1080元和电脑主机一台,其报警。四、被告人徐××供述,证实:其对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五、鉴定意见讷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讷价鉴字(2014)第6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诺基亚E71手机价格为200元;INTEL:54430型电脑主机价格为3150元。六、讷河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材料,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徐××犯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徐××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徐××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入户盗窃,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对被告人徐××的违法所得1900元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认定原审被告人徐××犯盗窃罪,有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徐××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因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徐××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量刑情节,根据量刑规范化的要求对徐××作出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且量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晓东审判员 潘书东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双本裁定书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