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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奚某甲、奚某乙、奚某丙、奚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奚某甲,奚某乙,奚某丙,奚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323号原告:王某某,女,192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益民,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某甲,男,194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奚某乙,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奚某丙,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奚某丁,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奚某甲、奚某乙、奚某丙、奚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案外人东某在海通证券安徽分公司芜湖营业部的股权在22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并已提供芜湖市镜湖区黄山路徽商城西楼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案外人东某(2014年10月5日死亡)原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被告奚某甲、奚某乙、奚某丙、奚某丁四子女,案外人东某现已死亡,其财产有待分配。经审查,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案外人东某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芜湖营业部的股权在22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原告王某某提供担保的芜湖市镜湖区黄山路徽商城西楼房屋予以查封。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贤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滕小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