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郑某、赵某甲与赵某甲、赵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赵某甲,赵某乙,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8-1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张剑,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侯继会审 判 员 王兴宝人民陪审员 马燕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