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杜宇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251号罪犯杜宇,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满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高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二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红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09)红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0一二年二月、二0一三年七月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杜宇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5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杜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技术课学习,各科平均成绩为优秀。该犯从事包装工劳动中,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创产值9701.08元,获奖金761.10元,累计考核分204.3分。记功3次。本院认为,罪犯杜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宇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