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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立刑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二审再审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肇中法立刑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赵斌,男,公民身份号码0510,汉族,大学本科,原任肇庆市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服务中心职员(事业编制)。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因涉嫌贪污罪,2014年2月被刑事拘留,经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3月1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赵斌犯贪污罪一案,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肇端法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5日,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肇检诉审刑抗(2014)1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