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邹享军与胡顺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享军,胡顺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828号原告邹享军,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委托代理人刘德惠,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顺清,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安乡县。委托代理人谢国星,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享军诉被告胡顺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享军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享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享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邹享军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炳红审 判 员 杨爱成人民陪审员 周建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侯仙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