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法执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田阳县民族染织厂与黄超英挪用资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田阳县民族染织厂;黄超英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法执字第168-5号申请执行人田阳县民族染织厂。法人代表邱圣杰,厂长。被执行人黄超英。申请执行人田阳县民族染织厂与被执行人黄超英挪用资金一案,2014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田阳县民族染织厂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黄超英发出(2014)阳法执字第16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超英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退还田阳县民族染织厂634000.04元,交纳执行费8740元。但被执行人黄超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阳法执字第16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黄超英所有的在广西工商银行广西分行21×××80账号存款634000.04元。2014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阳法执字第16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黄超英所有的座落在田阳县田州镇解放街商业住宅9号楼房中拥有份额。(土地证号:阳国用(2008)字第007745号;产权证号:第00010226号。)查封期间,所查封的财产份额,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该房屋的变更、过户、转移、抵押、隐匿、销毁、变卖、租赁、典当、赠与等。2014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阳法执字第168-3号、第168-4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黄超英所有的在广西工商银行广西分行田阳县兴华支行21×××80账号上存款4600元的冻结并扣划至田阳县人民法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目前在广西区女子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法执字第1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阳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陆 享审判员 陆朝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筱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