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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庞英礼与陈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英礼,陈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庞英礼,男,195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沈河区人,居民,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肖继英,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火明,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英礼与被告陈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英礼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原告在本院通知期限内,未按规定预交受理费,本案按原告自撤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庞英礼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许文红审 判 员  李培忠代理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