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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俞某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8号原告俞某。被告姚某甲。原告俞某诉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俞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俞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姚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家庭矛盾,夫妻关系恶化。被告对家庭矛盾不进行化解,对原告和家庭漠不关心,夫妻感情有名无实。2014年11月20日起,双方分居至今。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姚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至姚某乙成年为止。被告姚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姚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家庭矛盾,夫妻关系恶化。2014年11月20日起,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12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结婚证、户口本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原告与被告父母之间的家庭矛盾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沟通问题造成夫妻感情失和。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多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多加沟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有可能恢复如初的。视目前情形,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俞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俞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渭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