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一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孙颜与崔永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颜,崔永红,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236号原告:孙颜。被告:崔永红。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颜诉被告崔永红、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担保人自愿提供其名下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崔永红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赵德屹名下车牌号为鲁XXXX**号车辆作为本案担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采取保全措施后,如遇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原告应当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到期解除的,由原告承担相关法律后果。代理审判员 宫 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符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