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尹梅华与王友花、晋美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梅华,王友花,晋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尹梅华。被执行人:王友花。被执行人:晋美花。上列双方当事人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6日审结,该案(2013)寿羊民初字第4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牟明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国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