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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尹梅华与王友花、晋美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梅华,王友花,晋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尹梅华。被执行人:王友花。被执行人:晋美花。上列双方当事人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6日审结,该案(2013)寿羊民初字第4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牟明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国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