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黄旭慧与深圳市华富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旭慧,深圳市华富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67号原告黄旭慧,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自奇,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富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锦惠。第三人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茂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