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丹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77号原告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虚构街道海滨大道2号阳光国际中心C0320室。法定代理人赵义臣,董事长。被告宋丹丹,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厉嘉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