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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君鹏与被执行人孙景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5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鹏,孙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317-5号申请执行人:王君鹏,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景荣,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君鹏与被执行人孙景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莱州执字第317-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景荣家庭共有的以其父亲孙兴民的名义登记的坐落于莱州市光州东街1289号42号楼1单元501号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第0027**)。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3)莱州执字第317-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孙景荣家庭共有的以其父亲孙兴民的名义登记的坐落于莱州市光州东街1289号42号楼1单元501号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福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