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唐山永兴建材有限公司与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永兴建材有限公司,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唐山永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大安乐庄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刘文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窦贵清,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春雨,唐山永兴建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法定代表人:慈国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永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永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永兴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永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36元,减半收取9718元,由原告唐山永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