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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西安乾程航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诉西安庆安工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乾程航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西安庆安工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西安乾程航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路*号*号厂房2-2块。法定代表人李色旧,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虎,山西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庆安工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卫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乾程航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庆安工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乾程航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乾程航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乾程航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乾程航空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承担2173元(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