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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与周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周丽,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09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A座1-3层。负责人张俊杰,行长。委托代理人薛恺,男,1983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沙洪洲,男,1986年3月8日出生。被告周丽,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法定代表人赵康,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与被告周丽、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丽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1166932.4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现原告提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丽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一百一十六万六千九百三十二元四角,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三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莹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