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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志民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玉,郭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志民初字第00908号原告刘宝玉,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永利,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宝玉诉被告郭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娜适���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宝玉诉称:2012年12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父亲刘志贤(已故)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2013年8月份,原告的父亲刘志贤因病去世。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玉诉被告郭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有误,办案人员无法送达,法院催促原告提供详细地址,原告无法提供,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宝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由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小林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冯延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