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北京鸿合盛视数字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又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鸿合盛视数字媒体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又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53号原告北京鸿合盛视数字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C1103室,组织机构代码78895781-9。法定代表人刑正。委托代理人王一兵,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建雄,男,汉族,系原告公司法务。被告深圳市星又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西东滨路北新街口大楼116A,组织机构代码69909589-0。法定代表人程丹。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鸿合盛视数字媒体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星又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鸿合盛视数字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且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鸿合盛视数字媒体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鸿合盛视数字媒体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