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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龙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龙民初字第625号原告:徐某某,女,195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唐凡,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194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杰,山东乾元(龙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艳艳,山东乾元(龙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吕某某于2015年1月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刁希成人民陪审员  王维君人民陪审员  宋殿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