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龙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龙民初字第625号原告:徐某某,女,195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唐凡,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194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杰,山东乾元(龙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艳艳,山东乾元(龙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吕某某于2015年1月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刁希成人民陪审员 王维君人民陪审员 宋殿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