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姚尚辉与李成路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尚辉,李成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姚尚辉,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隐贤镇大树村瓦房队。被执行人:李成路,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西湖农场渔业队33号,现住安徽省涡阳县工业园区B区方荣钢结构公司宿舍。姚尚辉申请执行李成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成路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成路的银行存款27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杨中建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