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廖德鑫、何秀、代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廖德鑫,何秀,代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何良刚,总经理。被告廖德鑫。被告何秀。被告代培。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廖德鑫、何秀、代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德鑫、何秀、代培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廖德鑫、何秀、代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从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林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