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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廖德鑫、何秀、代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廖德鑫,何秀,代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何良刚,总经理。被告廖德鑫。被告何秀。被告代培。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廖德鑫、何秀、代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德鑫、何秀、代培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廖德鑫、何秀、代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从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林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