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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艳香诉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香,梁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79号原告:王艳香。被告:梁宁。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8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冬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