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艳香诉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香,梁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79号原告:王艳香。被告:梁宁。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8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冬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