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杰与张杰、朱寒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杰,朱寒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天昊。委托代理人:胡颖燕。被告:张杰。被告:朱寒蕊。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杰、朱寒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已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杰、朱寒蕊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珊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章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