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王洪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王洪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025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18号建园大厦。负责人刘兴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福林,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要东,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王洪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已将信用卡欠款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洪雷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0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判长 肖淑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诗迪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