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张文佳、张益雯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邦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佳,张益雯,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邦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72号原告张文佳,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树勇,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益雯,女,201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张文佳,系原告张益雯母亲,同原告张文佳。委托代理人李树勇,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邦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隔顶村村部三楼。法定代表人张岐,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佳、张益雯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邦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文佳、张益雯经本院于2015年1月7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倩倩(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