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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湖北省电信公司京山县分公司与李燕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电信公司京山县分公司,李燕梅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032号原告湖北省电信公司京山县分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城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廖国勇,经理。被告李燕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电信公司京山县分公司诉被告李燕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电信公司京山县分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电信公司京山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电信公司京山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省电信公司京山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忠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