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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涡执字第6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盛超与纪明刚、纪华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超,纪明刚,纪华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涡执字第671-2号申请执行人:盛超(圣超),男,汉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大专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双庙镇杨桥行政村东圣小庄自然村***号。被执行人:纪明刚(又名纪峰),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利辛县纪王场乡赵庙村纪董东庄**户,现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向阳路东侧检察院西侧。被执行人:纪华民,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盛超与纪明刚、纪华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纪明刚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于2014年11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纪华民所有的位于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西、向阳路东侧的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31010**),现因申请人盛超与被执行人纪华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法院从冻结纪明刚的账户中全部予以扣划,余款盛超自愿放弃,案件执结,同时申请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纪华民所有的位于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西、向阳路东侧的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31010**)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纪明刚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纪明刚的银行存款60000元;三、解除对被执行人纪华民所有的位于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西、向阳路东侧的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3101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杨中建审判员 蒋召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