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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前民初字第2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贾振宇、刘长林与陈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振宇,刘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乌前民初字第2845号原告贾振宇,男,49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原告刘长林,男,45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陈跃,男,36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2014年11月25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贾振宇、刘长林诉被告陈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其和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振宇、刘长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振宇、刘长林诉称:2014年5月22日,被告陈跃向二原告借款130000元,并给我们出具了借据,约定此款于2014年8月22日付清,如到期付不清,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同日被告陈跃欠二原告材料款150000元,也给二原告出具了欠据1份,约定以时价折为石料抵顶该笔欠款。借款到期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原告本金及利息。现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借款、材料款计280000元及借款13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跃未答辩。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1份,要证实被告陈跃2014年5月22日向二原告借款130000元,约定截止到2014年8月22日付清此款,如到期无法付清,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的事实。2、欠条1份,要证实被告陈跃2014年5月22日欠二原告材料款150000元,约定以时价折为石料抵顶该笔款项的事实。被告陈跃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认为,2份证据是被告陈跃给原告出具的,被告在举证、答辩期内未提出异议,能证实原告要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被告陈跃向二原告借款130000元,并给二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8月22日,如到期无法付清,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被告陈跃向二原告购买材料欠二原告材料款150000元,同日被告给二原告出具了欠据1份,约定以时价折为石料抵顶该笔欠款。借款到期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借款130000元本金及利息,材料款150000元也未给付。本院认为,被告陈跃向原告贾振宇、刘长林借款及欠二原告材料款并给二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但未履行,应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陈跃给付借款及材料款合计280000元及借款130000元的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0‰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振宇、刘长林借款及材料款共计280000元并支付借款130000元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14年8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陈跃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其和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智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