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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曙丽诉被告湘乡市公安局履行撤销治安登记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曙丽,湘乡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湘法行初字第24号原告冯曙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曾拱北,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湘乡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彭世辉,局长。原告冯曙丽诉被告湘乡市公安局履行撤销治安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在网上删除了对原告冯曙丽不利的信息,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曙丽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智毓审 判 员  成小南人民陪审员  易映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彩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