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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执字第018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北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1838-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东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75683595-6。法定代表人:张汉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北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芜湖路130号万达广场C区7号写字楼2003室,组织机构代码66622501-1。法定代表人:刘卫星,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1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应支付人民币7448306.95元利息60248元,承担诉讼费32069元、执行费64641元,合计7605264.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7448306.95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北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7605264.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7448306.95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