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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民初字第2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义与宿迁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义;宿迁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2930号原告陈义。委托代理人臧其颂、臧高,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轩辕大道1号。法定代理人张广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士军、王子文,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洞庭湖路111号。法定代理人李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向阳,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义诉被告宿迁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宿迁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义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撤回对被告宿迁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小青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