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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克民初字第3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吕民与王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民,王忠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克民初字第3489-1号原告吕民,男,汉族。被告王忠帅,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吕民诉被告王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吕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王忠帅的带薪休假和绩效工资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吕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忠帅的带薪休假和绩效工资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孝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世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