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克民初字第3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吕民与王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民,王忠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克民初字第3489-1号原告吕民,男,汉族。被告王忠帅,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吕民诉被告王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吕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王忠帅的带薪休假和绩效工资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吕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忠帅的带薪休假和绩效工资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孝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世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