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洛执行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丽琼、杜德尧、廖虾、杜雅馨、杜嘉伟与谢土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琼,杜德尧,廖虾,杜雅馨,杜嘉伟,谢土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执行字第298-1号申请执行人林丽琼,女,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杜德尧,男,195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廖虾,女,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杜雅馨,女,200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杜嘉伟,男,201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杜雅馨、杜嘉伟法定代理人林丽琼,系杜雅馨、杜嘉伟之母。被执行人谢土兴,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林丽琼、杜德尧、廖虾、杜雅馨、杜嘉伟与被执行人谢土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丽琼、杜德尧、廖虾、杜雅馨、杜嘉伟因被执行人谢土兴未履行应支付货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损失的义务,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谢土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谢土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苏燕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明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