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中刑二终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盘中刑二终字第00106号原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盘锦市双台子区,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14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双刑初字第00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进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某某撤回上诉。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刑初字第001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智琼代理审判员 郭安福代理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