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廖伟宏与韦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伟宏,韦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廖伟宏。被告韦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伟宏诉被告韦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伟宏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伟宏申请撤诉是在本院宣判前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伟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廖伟宏负担。审判员 此 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