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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廖伟宏与韦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伟宏,韦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廖伟宏。被告韦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伟宏诉被告韦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伟宏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伟宏申请撤诉是在本院宣判前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伟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廖伟宏负担。审判员 此 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