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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季安顺与陈锦国、陈锦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安顺,陈锦国,陈锦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季安顺。委托代理人陈周(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锦国。被执行人陈锦光。申请执行人季安顺与被执行人陈锦国、陈锦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瑞商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2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锦国应偿还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锦光对上述案款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上旬陆续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锦光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2015年1月8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锦国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林西村(产权证号:00005313,抵押于瑞安农商银行安阳支行),被执行人陈锦光名下有两处房产分别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林西村上望新街326号(产权证号:00010118,抵押于瑞安农商银行安阳支行)、瑞安市上望街道林西村(产权证号:00005326,抵押于瑞安农商银行安阳支行),上述房产本院均于2015年1月13日查封。2015年1月12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锦国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陈锦光名下有一牌号为浙C×××××宝马轿车,本院已于2015年1月14日查封。2015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陈锦国、陈锦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24万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折算成案款24万元,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前偿还案款45000元,剩余案款195000元分别定于2015年3月19日前偿还3万元,于2015年10月1日前偿还65000元,于2016年3月8日前偿还10万元,款交执行局转付;二、如被执行人按时履行前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利息,案件执行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前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按原判决书的规定依法就余款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45000元,余款履行期限未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和解协议、存款查询资料、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季安顺与被执行人陈锦国、陈锦光已就案款偿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45000元,余款履行期限未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1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267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万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虞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