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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安某某,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姜某某,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