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安某某,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姜某某,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