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中民三终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顺、周文强、马正伟、湘潭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李顺,周文强,马正伟,湘潭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中民三终字第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负责人刘国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立伟,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顺,男。委托代理人罗桃荣,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强,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正伟,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志雄,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顺、周文强、马正伟、湘潭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钟良审 判 员 蔡 涛代理审判员 马 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