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执民字第3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亿江工贸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世久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余执民字第356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亿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阮亚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姚市世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史益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宁波市鄞州亿江工贸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世久电器有限公司(2014)甬余执民字第356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世久电器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址,其法定代表人外出后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甬余执民字第35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周溶溶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建达